以下是一些僅有轉賬記錄難以認定借貸關系的情況:
1. 雙方存在其他經濟往來:如果雙方之間有合伙經營、買賣交易、贈與、租金支付等其他經濟關系,轉賬可能是基于這些關系而非借款。例如,兩人合伙做生意,一方轉賬給另一方用于購買設備或支付貨款,此時轉賬記錄不能直接證明是借貸關系。
2. 轉賬金額和方式不符合借貸習慣:借貸通常有一定的金額合理性和支付習慣。如果轉賬金額零散、不規(guī)則,或者是多次小金額轉賬,且沒有明確的借款溝通記錄,可能不符合正常的借貸模式。比如,每天都有幾元、幾十元的轉賬,持續(xù)數(shù)月,這種情況難以僅依轉賬記錄認定為借貸。
3. 缺乏借貸合意的證據:借貸關系成立的關鍵是雙方有借貸的合意,即出借方與借款方達成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。如果沒有借條、借款合同等書面文件,也沒有聊天記錄、通話錄音等能證明借款意圖的證據,僅靠轉賬記錄無法確定雙方有借款的真實意愿。
4. 存在贈與的可能性:當雙方關系密切,如親屬、情侶等,轉賬可能被視為贈與而非借款。特別是在特殊節(jié)日、紀念日或一方有困難時給予的轉賬,若無明確借款說明,容易被認定為贈與。例如,情人節(jié)男方給女方轉賬5200元,沒有任何借款相關表述,這種轉賬可能被認為是贈與。
5. 轉賬備注不明確或無備注:轉賬時若備注“貨款”“投資款”“還款”等明確款項性質的內容,會使轉賬的用途和性質更清晰。若沒有備注或備注含糊不清,就難以僅憑轉賬記錄確定其為借款。
6. 被告能提供合理抗辯及證據:根據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,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,并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,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。比如,被告出示雙方之前的經濟往來憑證、合同等,證明轉賬是基于其他法律關系,此時僅有轉賬記錄就難以認定借貸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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