發(fā)布時間:2024-06-01 20:05:50 瀏覽:569次
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對欠款人的債務不負清償責任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【被繼承人稅款、債務清償?shù)脑瓌t】繼承人以所得遺產(chǎn)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。超過遺產(chǎn)實際價值部分,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。
繼承人放棄繼承的,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。
因此,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,只要債務人的遺產(chǎn)足夠償還,債款仍然可以要回來的。